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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独生子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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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西省计划生育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父母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政府代缴纳年限为15年;年满60周岁为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到领取待遇年龄缴费未满15年的,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一次性支付,设立计生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二)市人口计生局要在每年年底对下年度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进行调查,并在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制定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要按市人口计生局制定的计划,将本级财政负担的计生养老保险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管理,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保险金发放和管理参照《东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行办法》执行。

  四、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符合条件的夫妇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结扎证等相关证件到所在村委会进行申请并公示,持相关证件到镇计生办进行初审,最后由市人口计生局进行审批。

  (二)年满60周岁为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保险金发放至参保人死亡为止。

  (三)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市人口计生局或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报告,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应终止其保险关系,并要求参保人退回其多领取的计生养老保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再生育、收养子女,或再婚后生育,以及新组合家庭不属独生子女户或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的;

  2.户籍迁到市外或到境外(含港、澳、台)定居的;

  3.死亡、下落不明超过1年;

  4.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期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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