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人对申报资格存在造假、虚报、瞒报行为的,经人口计生部门举证发现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职责和监督
(一)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1.对申请政府出资为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将名单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2.每年年底对下年度参保人数进行调查,制定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3.及时向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参保人生育、户籍等情况的变化。
(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1.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2.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出现第四项第三小点情形的,为参保人办理终止参保、终止或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手续;
3.每年年底将计生户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抄送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三)把计生户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0年6月20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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