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政府补贴。从2010年度起,政府对每年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区(县、市),由省、市和区(县、市)级财政各承担10元,未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区(县、市),由市级财政承担20元,区(县、市)级财政承担1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
农村重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县、市)政府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全部或部分为其代缴。其中,已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未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50%代缴,剩余部分个人缴纳。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核发《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册》,建立新农保档案。
第十五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及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息一次。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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