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新农保的业务协调和指导工作;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统筹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所根据授权办理辖区内新农保的参保登记,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及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需经费纳入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九条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民政、计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和其他收入构成。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多缴多得。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省的政策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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