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区人口计生委应在收到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结论当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按照再生育子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区级以上医院的病残儿病史资料
5、病残儿近期母子合影照片2张
联系部门:上海市普陀区人口计生委宣教科
联系电话:52564588-3315
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C区1315室
邮编:200333
监督电话:52564588-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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