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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月起提高社会保险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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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今年4月开始,上海市对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八项待遇做了调整。其中,失业保险的最高标准上调至每人每月73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职工疾病休假工资不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以及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公布,从4月开始,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另外,就业补贴等也在本月有了调整。

  失业保险:最高标准上调至每月730元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4月1日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本市连续第五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625元/月、680元/月、73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失业保险金必须是缴纳城保和镇保的人才可以申请,且缴费年限必须是一年以上。缴纳农保或者综合保险的人,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从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统一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按新标准予以调整,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医疗保险:“封顶线”上调到28万元

  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此外,经市政府批准,2011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做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做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上述精神,均维持2010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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