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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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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都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 60 日内、市外 90 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 〔 2007 〕 62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年满19 周岁男未满 60 周岁、女未满 50 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 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 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 3 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2。5% - 政府补助 金额 ,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新生婴儿满月后 30 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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