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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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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都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 60 日内、市外 90 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管理办法、结算方式,参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参保少年儿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少年儿童每年定额补偿 1500 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均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暂按现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原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 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参保中小学生、婴幼儿市外转诊、异地急(抢)救和非少年儿童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暂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等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 60 日内、市外 90 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费用清单;

  (三)复式处方;

  (四)出院证明书;

  (五)社会保险卡(医疗证);

  (六)外伤病人还须提供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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