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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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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都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 60 日内、市外 90 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当年的 9 月 1 日 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 。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次日至当学年的 8 月 31 日 。

  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暂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 134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试行办法》施行后,新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不得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已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可自愿改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也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但改按《试行办法》缴费的不得再改为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

  第十九条 《试行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确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册、信息录入方式与管理办法等,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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