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需办理转诊手续。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也可根据病情需要直接在二、三级医院就近就医,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门诊转诊手续
1.由就诊医院的经治医师开具《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门诊转院证明》(以下简称门诊转院证明),再到该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并由经办人员刷卡登记。
2.参保人员到转入医院首次就医时,应当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门诊转院证明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医院将其门诊转院证明留存。
3.门诊转院证明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重新办理转院手续。
4.参保人员转至二、三级医院后,仍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并上网结算医疗费用。
如何办理个保人员住院、家庭病床医疗登记?
一、个保人员需进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或者需家庭病床医疗的,应携带本人的《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专用)》、相关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单》(《急观通知书》)或《建床通知单》,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办理住院、家床医疗登记手续。
二、个保人员必须在住院治疗前办理住院医疗登记手续,不得先住院再补办登记。如发生急诊住院的,应当在入院三天内办理住院医疗登记手续。
三、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及参保人的《社保卡》或《医保卡》。
如何办理镇保人员定点区县、住院、门诊大病、转诊?
一、镇保人员定点区县登记及变更
1、本市镇保人员医疗实行按区县定点就医制度。镇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单位缴费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一个区县作为定点区县,在该区县的一级或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定点区县选定后,因单位缴费地、居住地或工作地变更的,可申请定点区县的变更。
3、办理定点区县的选定,参保人至选定区县的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办理;需办理定点区县变更的,参保人应首先至原先定点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定点撤销手续,然后至重新选定的定点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定点手续。办理上述手续时,参保人应携带《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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