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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月起提高社会保险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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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今年4月开始,上海市对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八项待遇做了调整。其中,失业保险的最高标准上调至每人每月73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职工疾病休假工资不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按照《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保费补贴。

  病假工资:不低于1024元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4月1日起,职工病假月工资应不低于:1280×80%=1024元。

  公益性岗位月收入:随最低工资而调高

  社会协管类和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分别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和160元,即分别从1300元和1210元调整为1400元和1370元。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见习、就业补贴:分别增加96元和80元

  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将从672元提高到768元,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将从560元提高到640元,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也将从560元提高到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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