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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何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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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上海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调整,主要是对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修改;医保门急诊待遇都有所提高;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

  2011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工作已经开始,今年的居民医保在筹资缴费及门急诊医疗待遇上都有所变化。

  医保总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现在,2011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工作已经开始受理了。那么,今年的居民医保与往年又有何不同呢?

  参保对象不变

  据了解,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凡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一定条件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或是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又或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保的其他人员。以上规定与往年相同。

  筹资缴费标准有变

  不过,今年的居民医保制度在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上都做了一定的修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11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28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240元调整为310元;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22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360元调整为460元;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480元调整为620元;

  (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60元调整为59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60元调整为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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