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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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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滞纳金等;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包括重新就业的、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等。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五)城镇私营企业;

  (六)国家机关、团体;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按本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中工作满一年,因下列原因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或工作关系并办妥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

  (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被精减的;

  (四)企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关闭或停产而被精减的;

  (五)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六)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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