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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如何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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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后,其单位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出示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职工生育享受待遇进行审核。

  二、办理程序

  1、材料递交单位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的街道、镇计生办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街道、镇计生办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2、街道、镇计生办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委。

  3、区人口计生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非遗传性残疾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2)伤残军人,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3)出海捕捞渔民,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捕捞有关证明。

  4)收养孩子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5)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再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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