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期限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街道、镇计生办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委。
2、区人口计生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5、子女的户籍证明;
6、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7、申请人近期一寸报名照一张。
四、其他事项
1、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时,还需有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2、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五、收费依据沪价涉(1994)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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