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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门诊大病管理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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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大病医疗保险的推行,各大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新的方案,那么,青岛市门诊大病有哪些特色呢?以下是详细介绍。

  定点在暂未联网医院的,医疗年度期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大病报销时,一并办理门诊大病年审。

  (二)变更定点医院

  参保人的门诊大病定点医院(药店)确定后,一个医疗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医疗年度期满时可以申请变更定点医院,但必须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年审及更改定点医院手续,否则,在原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由患者本人承担。医疗年度中期参保人因病种病情变化原定点医院无法完成治疗的,可申请变更到高一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办理时,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定点医院变更申请表》,由原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审批通过的,在原定点医院已发生医疗费用的,要及时结清。参保人中途变更定点医院后,原医疗年度不变。

  (三)取消资格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参保人的门诊大病资格,收回《门诊大病证》:

  弄虚作假办证套取医保基金的;超过规定年审时间60天以上未年审的;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大病医疗费低于起付线标准金额的;原核定病种治愈的,或病情好转不需要办证的;死亡的。

  5、门诊大病患者如何就诊?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管理门诊大病工作。门诊大病病历档案应按“记账结算”和“报销结算”两类分别集中管理,不得由患者自己保管。1.患者就诊时,凭《门诊大病证》在专门“窗口”登记领取本人专用病历档案,“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就诊者的身份证件;2.就诊期间的医疗费用,门诊大病记账管理的,其费用由定点医院记账,属报销管理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3.就诊结束后,将病历档案交回专门“窗口”,取回本人的《门诊大病证》;4.对于首次就诊的,定点医院应及时做好联网或手工登记工作,每次诊疗后,要及时联网录入或手工记录治疗费用明细。有关要求:1.在诊治过程中,只有与专用病历上核准的病种及明确的合并症、并发症等治疗相关医疗费用才能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非核准病种及其相关病症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也不得使用专用病历和双处方。2.使用范围外或虽属范围内但需统筹前个人部分自负的药品或诊疗项目,必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在专用病历上签字认可,否则参保人有权拒付。每次开药最多不得超过30天用量。3.门诊大病患者因门诊大病核定病种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该病种门诊治疗的费用。4.门诊大病患者诊治需要而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完成的检查、检验、治疗项目,或病情急需而定点医疗机构没有的药品,经治疗医师提出建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同意,可到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药,相关费用可纳入门诊大病结算。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药的发票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负责人签字,医保办盖章存入本人专用病历袋备查。到外地或非医保到定点机构就医购药必须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5.定点在药店的门诊大病患者专用病历袋由本人保管,患者持专用病历和处方到定点医院就诊时,定点医院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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