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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门诊大病总数增至1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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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针对肝硬化、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脏疾病等病种准入标准较高,导致这些种类的慢性病患者所患疾病不能纳入我市所规定门诊病种范围的情况,深圳市对这三种病种的门诊大病准入范围进行了修改,使门诊大病的总数增至19种。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针对肝硬化、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脏疾病等病种准入标准较高,导致这些种类的慢性病患者所患疾病不能纳入我市所规定门诊病种范围的情况,我市对这三种病种的门诊大病准入范围进行了修改,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脏疾病被纳入其中,至此我市门诊大病的总数增至19种。

  2008年3月1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并开始实施门诊大病诊断制度,门诊大病的准入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参考范围》执行。该《办法》实施前,我市只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可享受门诊大病报销。《办法》实施后,将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等14种疾病增加为门诊大病。

  我市大病门诊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中,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II、III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第一类门诊大病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第二类则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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