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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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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济南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只负担一次,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仅支付经批准的治疗门诊规定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治疗其他疾病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

  济南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相关内容如下:

  1、门诊规定病种及门诊规定病种的确定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如果简单的按个人帐户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少数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就会出现个人帐户不足支付,加重了个人负担,而且容易造成“门诊挤住院”、“小病大养”的现象。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将需门诊治疗的部分大病、慢性病规定为门诊规定病种,对其报销进行了特别的政策规定。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就医,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门诊规定病种的确定原则是:保障基本医疗、方便就医、节约医疗费用。

  2、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号)、《关于增加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济劳社字[2003]116号)和《关于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5]57号)文件规定了二十个门诊规定病种:

  (1)恶性肿瘤的治疗;(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4)系统性红斑狼疮;(5)精神病;(6)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7)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8)肺心病(并发右心衰竭);(9)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10)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并发后遗症);(11)慢性病毒性肝炎;(12)肝硬化;(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癫痫;(15)股骨头坏死病;(16)心力衰竭;(17)结核病;(18)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19)舞蹈病;(20)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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