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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不被冻结查封的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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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富士康集团天价索赔《第一财经》两位记者的案件曾经轰动一时,虽然最后双方戏剧性的和解了,但还是让不少人心有余悸。因为《第一财经》的两位记者被状告时,银行存款、股权等资产都被冻结。因此,不少人会担心,万一自己有一天不小心惹上官司或其他的事情,财产被冻结了,怎么生活以及照顾家人的生活保障呢?那么,有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可以不被债权人索取冻结呢?其实,我们身边最常见的人寿保险就有这样的功能!

  深圳市民任德丰(化名)在与妻子长期冷战之后,2002年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小文由任德丰抚养。感情受挫的任德丰在一段消极颓废后,感悟到自己婚姻的不幸很大程度是因为自己的平困潦倒,无法满足妻子的物质要求才引起婚姻危机。于是,任德丰重新振作,2004年任德丰向朋友15万元钱,加上自己的积蓄做起了家电生意,准备大干一番事业,不能让前妻小瞧。

  任德丰与妻子离婚时,小文才3岁,看到小文经常问妈妈怎么不来看他,别的小孩的妈妈多好时,任德丰心如刀割。2004年任德丰的一个表弟王衡在深圳一家保险公司作保险代理人,当时作为新人的表弟业务都不熟,业务一直没什么进展,仗义的任德丰为了帮助表弟,就在其保险公司投了一份保额为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小文为受益人,算是对小文的一种补偿。以便自己万一有不测,可以给小文留一笔保险金,为他提供优育的成长环境和良好的教育。

  2005年11月,任德丰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当场死亡。不幸中的万幸,7岁的小文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20万元。可任德丰生前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的债权人要求小文以这笔保险金清偿欠款。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该笔保险金,作为任德丰对其债务的偿付呢?

  王衡知道这个事情后,认为小文得到的保险金不能作为债务偿付。我国法律规定,人寿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这条规定本意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在破产以后有基本的生活及养老金,突出保险产品对受益人权益的保障。《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同时,人寿保险也不会被法院查封。

  任德丰指定了受益人为小文,小文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是就,被保险人任德丰先于受益人小文死亡,那么小文就会取得对保险金的受益权,保险金就成为小文的个人财产,其它人都无权分享。因此,小文领取的保险金也就不可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小文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将来的保险金,即便被保险人生前欠税或有债务,也不得动用这笔保险金来抵缴所欠税款或清偿生前债务。所以没有任何理由用这笔保险金偿还已故被保险人的债务。由于小文尚未成年,该笔保险金可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和保管。可见,债权债务活动中,对人寿保险不得提出代位权求偿,可保全资产,使财产私有化。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任德丰的寿险中没有指定受益人,即受益人的指定是采用法定的形式,一旦保险金作为遗产,则将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遗产以继承关系为限,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继承关系的自然人才能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但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以尽义务为前提,只有在清偿了死者生前债务、税金之后,继承人才能继承。换言之,对于遗产,债权人有优先的请求权。债权人基于生效的判决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遗产,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法院当然可以对继承人强制执行。同时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如果被当作遗产来处理,无论由谁来继承,都必须首先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而且保险金作为遗产来继承,还需要缴纳一定的遗产税及其他费用。

  总的来说,保单指定了受益人就不会被冻结且不受《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该规定赋予了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身故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将来的保险金,执行时不需要行政费用和律师费用,可以避免无能力的人或不诚实的遗嘱执行人所造成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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