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西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3年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由招标确定为20元-25元,以后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报多少
自付5万以下可报销一半
2013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新农合参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均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自付费用在1.5万元(新农合为8000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的,按5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的,按6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80%予以补助,限额不设封顶线。
据了解,今年我市将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体系的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70%。
这些事项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门诊(含门诊慢性病等)、急诊门诊。
●未经医保部门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住院除外)。
●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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