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容美镇居民刘某因患肿瘤长期在武汉某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全年开支医疗费用12万元,因在省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较低,医保仅正常报销3.9万,考虑其个人负担过重,县社保局又将其纳入“二次补偿”人员名单,年末二次报销药费1.6万。据了解,这是刘某连续三年享受“二次补偿”了。
据了解,本次医保参保患者“二次补偿”的具体标准是:符合规定的政策内个人自付费用减15000元后补偿40%,超过5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50%,补偿金额5万元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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