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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启动城镇职工补充医保 自付超600元可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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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12月,为了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沈阳市建立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只要你发生了符合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医疗行为,即可进行“二次报销”。

  2011年12月,为了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沈阳市建立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只要你发生了符合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医疗行为,即可进行“二次报销”。“这个钱怎么给?”是很多人的疑问。为此,记者采访了辽宁省肛肠医院医保办主任王波。

  符合这些条件能报销

  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目前沈阳的限额为10万)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即俗称门槛费),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均在补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之中。补偿比例从40%到70%不等。

  这些情况不能“二次报销”

  超过医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额(10万)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参保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也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门槛费、生育保险支出的医疗费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规定病种(特病)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农合参保人员以及在异地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在沈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

  补偿比例知多少

  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600元(不含600元)—800元,补偿比例40%;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800元(不含800元)—1000元,补偿比例50%;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1000元(不含1000元)—3000元,补偿比例60%;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补偿比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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