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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居民大病医保范围 三项自付医疗费也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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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下发了《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对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的“合规费用”进行了明确界定,进一步扩大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的范围,更多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被纳入报销范围。

  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下发了《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对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的“合规费用”进行了明确界定,进一步扩大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的范围,更多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被纳入报销范围。

  据了解,按照《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规定,从7月29日起,列入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包括以下费用: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住院(含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个人首先自付的药品费用;《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排除的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中,大型仪器检查、部分治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高值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如床位费等)限价内个人自付的费用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含住院、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分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费用。

  此外还明确,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的具体补偿办法和执行时间,待确定药品品种后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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