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本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报销30%。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具体计算方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办法报销规定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不予报销;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报销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
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报销55%;
4万元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部分,报销60%;
7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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