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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医保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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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家庭病床设立、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普通门诊配药剂量等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社区(居委会)负责将新参保人员和续保人员名单汇总审核后,连同所收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于2008年12月10日前交镇(街道)。

  镇(街道)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收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于2008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划入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报送本镇(街道)参保人员汇总审核名单。

  五、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出现哪些情形会中断医疗保险关系?所缴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退还?

  答: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的,中断本医疗保险关系,其所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退还:

  (一)参保人员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二)参保人员参加异地医疗保障,享受异地医疗保障待遇的;

  (三)参保人员参保年度内死亡的;

  (四)政策规定的其它应当中断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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