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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医保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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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家庭病床设立、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普通门诊配药剂量等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哪些对象可以参加绍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2009年度绍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绍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

  (一)绍兴县行政区域内各镇(街道)非农户籍且未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已转为非农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能两头脱保或两头参保。

  (三)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由异地迁入本县的非农户籍人员,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五年后,方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加绍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09年度(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绍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分三类对象按以下标准筹集:

  第一类是6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县、镇(街道)财政出资300元;

  第二类是18周岁及以上、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县、镇(街道)财政出资200元;

  第三类是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县、镇(街道)财政出资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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