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哪些可以报销?哪些不可以报销?
答:参保人员发生下列医疗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报销范围:
(一)本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
(二)住院医疗费用;
(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的确定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一)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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