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4.8%划入;
(五)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5.1%划入。
退休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为基数;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后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下列资金纳入统筹基金:
(一)统筹基金的利息;
(二)统筹基金的滞纳金;
(三)依法纳入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专门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项目,不得提取现金,但可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资金划入其继承人个人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资金一次性支付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资金纳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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