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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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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武汉市养老保险投保人未满60周岁死亡,或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区县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

  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

  第三条  养老保险的资金,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设置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对象与组织投保单位

  第五条  养老保险的对象是有本市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村人口(以下称投保人)。

  第六条 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由村委会组织投保。

  乡镇(含农场,下同)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组织投保。

  乡镇管理的民办教师和招聘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纽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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