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
第三条 养老保险的资金,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设置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对象与组织投保单位
第五条 养老保险的对象是有本市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村人口(以下称投保人)。
第六条 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由村委会组织投保。
乡镇(含农场,下同)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组织投保。
乡镇管理的民办教师和招聘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纽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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