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一、参保人自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待遇?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中止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停止享受待遇?
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可使用的范围有哪些?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的费用。
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参保人个人账户使用完毕后,其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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