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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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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武汉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享受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所规定的待遇和丧葬抚恤待遇;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同期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补足。

  武汉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济业主、帮工和流动就业者,下同)。

  第三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按《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社保局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养老保险重大事项,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核决定。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以100元为起点,多缴不限。

  个体经济业主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帮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60%,帮工本人缴纳40%。

  帮工有权督促业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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