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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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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农村居民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管理,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政府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金监督)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乡镇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骗取养老金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证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冒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区县经办机构应当封存相关的个人账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骗取养老金的法律责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或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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