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基础养老金的财政分担)
基础养老金中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除中央财政对本市给予的补助外,由市级财政补足。在此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区县再按照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50%由市级财政根据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计算补助到各区县,另外50%由市级财政根据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及每年市对区县转移支付方案确定的区县财力困难系数计算补助到相关区县。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补足。
区县人民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养老金的领取)
参保人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二条(丧葬补助费)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分为1200元、2400元、3600元3个档次,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清算)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继承。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可以按国家规定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复核)
区县经办机构要对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生存复核。领取养老金人员出国(境),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没有通过复核的,区县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养老金,待其补办相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部分构成。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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