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农村居民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年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或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除外。
第五条(主管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农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等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等工作,切实履行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财政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经办机构)
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区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章 登记缴费与个人账户
第七条(登记)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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