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帮工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退休时按本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对原曾在企业或单位工作有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按本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对象为全体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原则是:调整水平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群体适当倾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每年7月1日起按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调整基本养老金。当年退休的人员从下一年7月1日起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
(四)每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比例、金额及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适时公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