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本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包括两部分: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主本人及帮工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
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的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3%记入的部分。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五)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流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1998年1月1日前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仍按《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规定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向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
(七)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金额和累计储存额等情况进行对帐,其对帐单通过企业或直接发给职工,并装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作为今后计发退休待遇的依据,并受理核对和查询。
(八)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对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继承。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体工商户主本人及帮工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全部予以继承。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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