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贵州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和职工(含帮工及非工薪收入者,下同)共同缴纳。
(一)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
(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在1997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本人缴费工资4%缴费的,一律从1998年1月起,按本人缴费工资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每两年提高1%,在工资增长较快年份,可加快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速度,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主本人及非工薪收入者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作为今后退休时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2%由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
(四)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在具体代征办法尚未出台前,仍按现行规定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1998年1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或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原已按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建立起个人帐户的,可与统一制度后的个人帐户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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