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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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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构成;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由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当地政府负全责的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当期发放有困难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3、完善省级调剂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建立对困难县市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目标责任与省级调剂相结合的办法,继续对困难县市实行调剂补助,确保困难县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4、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经济较发达县市要在巩固基本全覆盖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县市要创新工作思路,落实目标责任,加大扩面力度,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中间县市要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县市,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3年过渡,2006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7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8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2009年起全部到位。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6、各地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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