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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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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有的部门已经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目前仍然维持现状,不再扩大范围,以后逐步过渡,已经实行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市、县,继续进行试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实行个人帐户制度。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险范围、对象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是本省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

  第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者和服兵役者应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除外。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 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收入为起点,一般为18周岁至60周岁,也可提前参加本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 农村(不含乡镇村企业)各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扶持。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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