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职工退休以缴费年限作为计发退休金的依据。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
(一)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其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平均指数系数1.4%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第四部分为补贴性调节金,补贴性调节金标准为150元。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为15%,超过10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增加1%;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按其未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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