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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办〔2006〕71号关于部分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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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处理好《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实施后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不一致的突出问题,经研究,现就部分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处理好《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实施后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不一致的突出问题,经研究,现就部分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曾在高海拔地区部队服役的退休人员,退休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从2006年1月1日起增发规定比例的养老金。其增发养老金,按原省劳动厅《试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部分企业职工退休时原享受的提高退休费标准如何处理的意见》(川劳险[1995]41号)的第二条规定执行,计发基数以退休时的有关数据为准。

  二、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纺织行业压锭、国家计划关闭破产、国有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的专项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并且养老金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扣减基本养老金。

  三、各地要切实做好上述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新核定和增加工作。要依据档案材料和退休人员数据库记载,严格审核、批准程序,按规定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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