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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社厅解答如何正确使用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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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食药监局于联合下发了《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基金征缴、支付环节中用人单位、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二十二类欺诈行为。
  严肃处理医疗保险基金欺诈行为
 
  医疗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救命钱,是高压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法使用。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医保基金管理,国家、省和各州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规定,对规范基金使用、加强基金监管都有明确要求。对于各类违规、违法导致参保人员待遇受损、基金受损的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等分别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2014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食药监局于联合下发了《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基金征缴、支付环节中用人单位、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二十二类欺诈行为。
 
  据介绍,任何医疗保险基金欺诈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其中,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除应当承担定点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参与欺诈、伪造医保病历等违规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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