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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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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加快推进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的转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快推进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的转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人员条件: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男:60周岁内,女:50周岁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申请补缴。

  以下几种情况不允许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2.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阜户籍进京之前;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5.国家及我市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补缴手续工作流程:

  1.档案关系在朝阳职介中心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本人携带存档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三份、北京银行的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到朝阳人才或职介中心申请补缴。

  2.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三份;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景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北京银行的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

  3.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按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存档、缴纳保险手续、保险正常扣款后,由本人携带存档卡,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北京银行的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到职介中心、人才中心申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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