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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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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庆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失业职工、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人需要携带的资料都有所不同。补缴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2009年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对象

  从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一)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

  (三)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申请办理补缴所需资料

  (一)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或《职工档案》原件。

  (二)个人参保人员

  1.失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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