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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应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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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失业保险条例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排除在外,有人认为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应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力避由公共部门来立法,《深圳条例》中有不少自相矛盾以及与其他条例冲突之处,事关深圳人福祉、事关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失业保险立法却仍是部门立法,这恐怕与当时承诺建立法治城市的目标相距甚远。

  第六,监督机制不足,信息公开程度不够。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两种监督形式。一种是人大监督。人大可以听取和审议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执法检查等,行使监督职权。

  但《深圳条例》仅规定向市人大报告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至于其他权力没有规定,严重缩小了人大的监督范围和手段。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第二种监督形式是社会监督,由非政府人士组成监督委员会,可以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可以对问题提出建议、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但《深圳条例》只是规定了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至于监督委员会如何组成没有规定,且监督委员会只是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严重缩小了监督委员会的权力。既然是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他们就有权利决定他们自己的钱应该怎么花,而不仅仅只有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作为缴费人,同样有权利知道钱是怎么花的,但《深圳条例》只是规定应定期公布,但对定期是多长,以什么形式公布都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在社保机构的网站上信息公开的内容非常有限。

  第七,立法更强调便于管理,忽视被保险人的利益。

  《深圳条例》规定,被保险人要想得到失业保险金,首先要证明失业是非本人意愿造成,要证明非本人意愿,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在证明中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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