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失业保险 > 正文
 
深圳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应征求社会意见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深圳市失业保险条例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排除在外,有人认为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应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力避由公共部门来立法,《深圳条例》中有不少自相矛盾以及与其他条例冲突之处,事关深圳人福祉、事关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失业保险立法却仍是部门立法,这恐怕与当时承诺建立法治城市的目标相距甚远。

  第四,体现出严重的部门立法痕迹。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但《深圳条例》中将工会和其他行政部门定位于“协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协同就是协助的意思,让工会和其他部门变成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下的被管理者,架空了工会和其他部门的权力,这是与《社会保险法》相悖的,也是与工会代表劳动者利益的性质相悖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但《深圳条例》更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管职能,忽视了服务功能,属于典型的部门立法,这一点在深圳法制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通知中也可以得到证明,《深圳条例》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的,法制办只是履行程序公布而已,作为要“三年建设法治政府”的专业法制部门公布的草案却采取部门立法的做法,让人费解。

  第五,覆盖范围过窄。

  根据《深圳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仅限于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排除在外。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有权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在一定情况下也有可能被辞退,公务员也有权利和必要获得失业保险。2002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也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没有排除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很多省市当时就规定了事业单位的人员也可以参加失业保险,目前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的是聘任制,也将产生失业人员,但《深圳条例》对这两类主体都没有进行涉及,既然要建立一个失业保险制度,就应该把这些主体统一纳入到失业保险制度中。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