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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应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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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失业保险条例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排除在外,有人认为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应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力避由公共部门来立法,《深圳条例》中有不少自相矛盾以及与其他条例冲突之处,事关深圳人福祉、事关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失业保险立法却仍是部门立法,这恐怕与当时承诺建立法治城市的目标相距甚远。

  根据《深圳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仅限于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排除在外。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有权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近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深圳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仔细阅读该草案,个人认为有不少条款值得商榷。

  第一,立法宗旨狭隘,基本概念不清。

  《深圳条例》第1条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问题。事实上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金,称之为消极的保障。二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介绍和再就业帮助,让他们重新就业,称之为积极的保障。

  积极的保障更为重要,深圳立法仅关注消极保障,这种保险只是一种低水平、不完整的失业保险制度。《深圳条例》第4条规定:“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将失业保险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割裂开来,本身就是错误的。

  概念的模糊造成了分则条文的缺失,纵观分则条文,将失业保险等同于失业保险金,而对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就业介绍、职业培训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

  第二,立法条文模糊,存在重大缺陷。

  特区立法不同于一般地方性立法,要充分体现深圳在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和探索精神。但《深圳条例》中第17条第1款,第24条第3款,第25条,第28条均出现“按广东省或国家或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执行”等字样,这是立法缺陷,应当明确注明具体标准、具体金额或具体服务内容。

  因为,在这些具体事项上明确规定相应的内容,才是全国人大授权特区立法的目的。从技术上讲,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或办理都将涉及到原规定,对特区内的独立执法及检验立法效果都将产生极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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