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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十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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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包括有: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职业病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等内容,具体以下

  五:劳教服刑人员不享受工伤

  对于人们所关注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待遇支付和标准基本不变,却增加了工伤医疗管理的“三目录”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机制,取消了劳教人员劳教期和犯罪人员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规定。

  六:指定医疗机构可选两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北京市有58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工伤职工可任选其中两家进行治疗。

  七:工伤停工留薪期最长一年

  《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八:工伤待遇核准3日内完成

  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九:工伤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因单位原因延迟工伤认定延误期费用由单位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个人提出申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如果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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