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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十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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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包括有: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职业病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等内容,具体以下

  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该条例许多地方呈现人性化。

  为了配合《条例》实行,本市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也将在2011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与工伤保险处处长石瑛昨天下午接受了记者采访,他们就《条例》显现出的十大变化进行了具体解答。

  一: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

  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涵盖了所有企业,特别是将乡镇企业纳入了统筹范围。同时,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原来不但要考虑职工是不是在上下班必经之路上出了车祸,同时还要考虑谁的责任。新《条例》取消了这一很难界定的环节,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新《条例》还进一步准确地界定、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明确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三:职业病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四: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新《条例》设立了劳动能力两级鉴定机构,即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委员会。明确伤残复查鉴定的时间,即距上次鉴定1年后,工伤职工在伤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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