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全国同命同价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提高,有望达34.35万,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全国“同命同价”。

  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记者就读者普遍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对新法进行解读。

  因工死亡

  “同命同价”

  在原来的规定中,因工死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计算补助。由于各地平均工资差距大,由此带来的因工死亡补助金差额也大。

  新《条例》生效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全国“同命同价”。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按此计算,条例修改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有望达34.35万。

  上下班工伤认定 

  还要看责任

  就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伤亡算不算工伤”的问题,新《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纳入工伤范围。

  有雇工的个体户

  需参加工伤保险

  新《条例》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